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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深化林权改革促进资源流转短序楠

时间:2022/09/15 10:35:10 编辑:

辽宁抚顺深化林权改革 促进资源流转

7月30日消息:近年来,经过抚顺市委、市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林业局原局长贾治邦等领导同志对抚顺林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抚顺林改经验也在全国推广。为顺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巩固林改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创制性地制定了《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破解我市林权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引导、规范、促进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发挥出极大的促进作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构建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2006年,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市情实际出发,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走出了一条“确权到户,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以林为主,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新路子, 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坚持把森林资源推向市场,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招商引资,推行森林资源的抵押融资,盘活了森林资源,发挥了林业生产资源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着力构建起了抚顺森林资源流转大市场,有力地调动了林农造林、营林、发展林地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了具有抚顺特色的林改模式。

由于实现了林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全市森林资源流转速度加快,流转效益十分明显。截至2011年底,全市各县(区)共计发生森林资源流转1.2万起,涉及林地面积137余万亩,涉及林木蓄积894万立方米,涉及林农4.8万人,森林资源流转价值达到13.05亿元。

巩固林权改革新成果 及时立法提供保障

随着全市森林资源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获得了巨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实际问题,我市出台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法规的要求已经十分迫切。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才完成了《条例》制定工作。

首先,依法确定了流转方式。制定《条例》的基本目的就是鼓励与规范并重、注重培育健康市场。《条例》明确规定,林农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抵押和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林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入股、抵押等合作经营条件,吸引外部资金、技术、人才,兴办多种产业,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其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责。《条例》从充分发挥政府在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提供森林资源流转的服务场所,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发布森林资源流转供求信息,为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在流转管理中,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合同示范文本,给流转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规定县(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资源所在地进行公告,必须对公告期内无异议、审查同意的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三,规范了市场中介组织和信贷行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条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或者引起林权纠纷的,规定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希望我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为我市现代林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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